第92章 法理与情理(2/2)
宋神宗的新宋第92章 法理与情理:准备有声小说在线收听
一方观点:
依据《宋刑统》,“居丧嫁娶”属于“违律为婚”,其婚姻关系无效。既然婚姻无效,阿云杀韦大,便是谋杀普通人。
另一方观点:尽管“违律为婚”,但既已订下婚约(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,还没有全部走完),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,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。
阿云杀韦大,便是妻谋杀夫,属于“恶逆”重罪,量刑天差地别。
核心问题:阿云的行为属于“谋杀”还是“故杀”?能否因自首减刑?
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谋杀”者,谓有预谋,蓄意sharen。
“故杀”者,谓临时起意,非预谋sharen。对于“谋杀”罪,处罚极重;而“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”,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(如盗窃)导致杀伤人,自首可免盗窃之罪,但杀伤罪仍需论处。
但对于“谋杀”这种重罪,自首能否减刑,律文存在模糊地带。
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: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,显属“谋杀”。而“谋杀”属于“十恶”不赦之重罪,自首不得减刑,理当判处死刑。
反对者的情理法辨析:
动机考量:阿云作案,事出有因。叔父“违律为婚”在先,将其推入火坑,其情可悯。
后果轻微:韦大未死,仅受轻伤。
自首情节:阿云主动交代,节省了司法资源,体现了悔过态度,应予以鼓励,符合立法本意中的“宽恤”原则。
因此,应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,或可论证其非“谋杀”而属“故杀”,并因自首予以大幅减刑。
此案在登州地方审理时,就因这些争议久拖不决,最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刑部,乃至惊动了朝廷。chapter_();
赵顼为了减少司马光对朝政大计的议论(干涉),同时也看重其精通典章、秉性刚直,便任命他“判审刑院”,专门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。阿云案,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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