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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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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合院求生记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:准备有声小说在线收听

公诉机关:南锣鼓巷四九城东城区军管会联合调查组、四九城公安局分局

被告人:易中海,男,49

岁,原

95

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轧钢厂高级钳工(技术骨干,有轧钢厂任职档案佐证);

刘海忠,男,45

岁,原

95

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轧钢厂高级锻工(技术骨干,有轧钢厂任职档案佐证);

闫埠贵,男,45

岁,原

95

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小学在职教师;

贾张氏,女,41

岁,95

号四合院居民(红星轧钢厂职工家属);

其他参与人员:王菊花、李小妹等

38

人(均为轧钢厂职工或家属)。

被害人:

何雨柱,男,16

岁,红星轧钢厂厨师,二等功获得者、拥军家属;

何雨水,女,7

岁,十一小学学生。

一、案件事实认定

经审理查明:

渎职与政策滥用:1951

x

月至案发,易中海、刘海忠、闫埠贵利用联络员身份,以

“成分审查”

为名错误解读政策,在院内搞

“一堂”(85%

居民为轧钢厂职工及家属,有居住证明佐证)。易、刘凭技术权威强化影响力,闫埠贵未尽教师宣讲职责,易中海庭审拒不认罪,但证据链完整。

煽动与企图侵权:何雨柱获轧钢厂奖肉后,贾张氏公然提议

“分肉”

并煽动群众(15

名证人佐证);易中海以暗示性语纵容(有刘海忠、闫埠贵供述及员工证佐证)。通年

x

x

日,明知道何雨柱家是有功之人,门口挂着政府颁发的荣誉牌匾。贾张氏还是伙通

38

人聚集何家门前叫嚣,因军管会制止未闯入,但致何雨水受惊吓(有出警记录佐证)。

被害人特殊性:何雨柱系军粮研发有功人员,持二等功勋章,权益受《共通纲领》特殊保护(有证书及多部门证明佐证)。

二、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

本院依据《共通纲领》第三十九条、1950

年《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》、1951

年《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》及

“三反”

精神,结合犯罪预备未既遂情形,判决如下:

(一)易中海

罪名:滥用职权罪、煽动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,主犯)

理由:双重身份破坏基层治理,煽动冲击有功人员住宅,拒不认罪

结果:1

开除联络员职务,解除轧钢厂返聘,收回技能证书;2

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(轧钢厂劳改,从事设备维护与精密加工,联合监管);3

每月提交思想与技术报告,强制在四合院及厂内宣读判决书;4

书面赔礼道歉(须审核)。

(二)刘海忠

罪名:参与滥用职权罪、纵容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)

理由:参与

“一堂”,未尽劝阻义务,系附和型共犯,如实供述

结果:1

撤销联络员资格;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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