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九十五章:公民公物(2/2)
未明女律官第一百九十五章:公民公物:准备有声小说在线收听
那是他自己的选择,而他亦以君主之身,将那一份重量接下。
她知其重。
也知,那些他悄然替人承担的重量里,有她的影子。
那一瞬,她想起了冬宴的那一场雪。
那时她携弟子入宫讲律,于风雪中望向那道被雪色映亮的长廊。
他曾站在那里,廊内廊外的光与雪一层层落在他肩上,半肩温煦,半肩清寒,他始终默然伫立,无一辞,无半分移步。
像这廊、这雪、这光,与她,皆凝作了一处。
她本不该多想。
正如他本不该在那样的风雪里,于万众喧嚣声外,独自立在那里。
她也不敢多想。
可偏偏,他所有的破例,都落在了她身上。
她心口微紧,指尖一顿,随即迅速移开目光,将那封页重新压入卷底;可心间那一道雪廊的影子,却像被光刻下,挥也挥不去。
案厅里有人站起,交椅轻响,她未抬眼去看,只是又重新提起笔。
方才落下的墨迹早已干透,这一案已结――
依《刑统?户婚律》:
一引:“诸卑幼在外,尊长后为定婚,卑幼不知,自娶妻已成者,婚法如律。”
此条虽“卑幼在外”,然其旨在“婚约须合本志”,本案女子屡次明拒,其志已明;尊长擅许,失“和同”之义。
二引:“诸许嫁女,已报婚书…无故辄悔者,杖六十。男家自悔者,不坐,不追聘财。”
男家以此条控“悔婚辱亲”,然“无故”二字为关键,女子自始抗拒,至迎娶时以死明志,其“悔”非“无故”,乃因婚约挟债成礼、并有强押之实,属“事出有因”。
三引:“凡强娶、略娶者,并坐徒刑。”
族人强押至男家,已涉“略娶”;男家逼迎于众前,近“强娶”,礼道既失,不得以“礼金既出”责其女方。
四引:“违律为婚,当称离之、正之。”
婚以偿债,属失正;迎娶强押,属违律;此婚不得强行成立。
末尾,她落下批语:“此案非关私情,实关天理。若以婚偿债,则人同货殖;若强押成礼,则法同暴力。新朝之政,贵在‘人’字。若律不能护弱女,则律为废纸;若礼必吞人性,则礼为杀器。令地方晓谕:禁以婚偿债,禁逼嫁娶。”
可这不过是一案。
她能见到的,是案卷送来的这一宗;而在她看不见的角落里,还有千千万万。
《春律》虽已开女子署印之先,给予她们一纸署名、一道明路,却仍未护得她们的身与意志,礼俗仍旧压着,旧条仍旧限着,太多枷锁无名,也太多痛苦无声。
沈蕙笙心中,有一个念头悄然成形――既然旧律不能替她们说理,那便另起一篇;既然旧篇写不下她们的命,那便为她们写一部律。
她沉默片刻,在批卷后落下一句:“此案非小案,是‘无声之命’;愿为其理,补一道律。”
字迹极稳,仿佛将心中久蓄的一线锋意按入纸下,可她知,此去虽难,却非孤行。
那夜,她回到家中。
灯火落在案几微微晃动,堆叠的案卷仍未读尽,她却未曾停下,展卷、蘸墨、起笔――
不是为这一案,而是为那千千万万未被写进卷宗的声音。_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