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37章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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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乡后,我成了村里的香饽饽第337章:准备有声小说在线收听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郭向东,检察院刑事检察科。
被告1:林海波,男,汉族
被告2:林海洋,男,汉族
被告3:周梅,女,汉族
原告陈向阳与被告林海波,林海洋,周梅案,敲诈勒索一案。
本院于1971年7月7日立案后,依法展开案件调查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
经调查,被告林海波,林海洋,周梅三人在1971年7月4日下午20时许
本院认为:
根据刑法,第二百七十四条。
整个事件证据充足,被告三人构成敲诈罪。
综上,依照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》规定,判决如下。
被告人林海波,林海洋,因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,情节恶劣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50元。
被告人周梅,因考虑到其年龄已超过50岁,且认罪态度积极,经综合考虑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以上判决即日起生效。
审判长:卫国华。
陪审员:周立。
陪审员:苏红军。
1971年7月9日。
“陈向阳同志,以上就是本院的判决通知书,如果你对本案判决不满的话,可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。”
“范主任,我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很满意,不会进行上诉,辛苦了各位。”陈向阳接过判决书后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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